10.3969/j.issn.1004-4043.2009.23.002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辨析——对于"行政义务"和"双重评价"观点之否定
关于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存在着严重的理论争议和司法混乱.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以"没有逃逸"为基准状态,交通肇事罪的三个量刑幅度都可以存在自首;交通肇事罪中最低量刑幅度之内"无自首说"的观点和地方性司法意见中的类似结论,实际上是彻底混淆了刑法义务和行政法义务的关系.所谓的"双重评价"也完全是一种错位式理解.刑法上的"逃逸"和行政法中的"逃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本不能等同,以行政义务来对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加以解释是不可取的,因为行政法中的相关义务并非为刑法解释而设.
交通肇事罪、逸逸、自首、双重评价
DF622(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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