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9.18.015
澳门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的适用
@@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六种强制措施,分别为:强制提供身份及居所资料;强制提交担保;强制定期报到;禁止离境和接触;中止职务、职业或权利;羁押.
在侦查期间,上述六种强制措施中,除强制提供身份及居所资料可由检察院作出外,其余五种强制措施须由检察院向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法官①提出建议,并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用检察院所建议的强制措施.刑事起诉法庭的法官在决定适用强制措施前,必须先听取嫌犯的陈述或在首次司法讯问后,才能对嫌犯采用适当的强制措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50条第1款b项及第179条).
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
D925.2;D631;G230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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