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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9.18.006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以自首论的法理解读

引用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下发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法理解读、以自首论

D924.13;F301.1;I106.4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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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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