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9.17.018
撤回案件不应成为案件处理的"口袋"
@@ 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情形,实践中较多发生在具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对于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前,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却无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文件对此问题也无涉及,导致各地做法各异,极不规范.
案件处理
D925.2;TP311.52;U491.7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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