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措施变更程序的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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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9.17.011

逮捕措施变更程序的完善思考

引用
@@ 一、问题的由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获得检察机关的批准.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时却不需经检察机关批准,仅仅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即可.这种规定首先有悖于法律规定内部应该统一、和谐的立法要求.同一部法律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应当前后一致或条件相当.逮捕决定的形成有着严格的程序设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最终报检察长决定.

完善思考、逮捕措施

D925.2;F301.2;F832.35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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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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