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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9.17.009

泄密犯罪主体能否因保密协议而适格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刘某被某国家机关聘为某专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命题专家组组长,并负责2007年该考试试题的命制和审核.期间,刘某以自身二代身份证号与该国家机关签订了包含有保密条款的共同责任书.刘某在完成试卷终稿审定之后,于2007年4月和5月,分别以串讲和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将2007年度考试的部分试题和答案泄露,该考试试题和答案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经查,刘某于1993年公派出国留学期间取得某外国"绿卡",1999年取得某外国国籍.

犯罪主体、保密协议

D924.392;TP393;F830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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