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9.13.011
欺诈与窃取行为交织的财产犯罪定性研究——兼谈对"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理解
交付行为的有无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根本标志,也是正确认定欺诈与窃取行为交织案件性质的关键考察因素.使用欺诈手段的犯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只有在欺诈行为导致具有正常认识能力的被骗人陷入认识错误,继而在错误认识下实施交付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时方可构成诈骗罪.此交付行为必须是实质性的交付行为,即具有交付意思表示的交付行为.
交付行为、诈骗罪、盗窃罪
DF713(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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