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9.09.015
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及其完善
@@ 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
首先,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我国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使得缓刑犯的考察措施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缓刑犯必须遵守以下四项义务: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里对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离开居住地的理由和时间等都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没有对缓刑犯日常行为作出具体要求,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极差.
监督考察
D924.13;D915.3;D920.4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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