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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9.03.015

丹麦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引用
丹麦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丹麦司法部长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也是警察系统的最高领导.基层采取警检一体的原则,警察专员既有警察职能又有公诉职能.检察机关享有公诉权,实行起诉法定原则,但享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地区检察官对警察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丹麦、检察制度、警检一体、警察职务行为监督

DF9(国际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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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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