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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9.02.022

文书骑缝处不应加盖院印

引用
@@ 司法实践中,有的工作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和开具介绍信时,在文书、介绍信的骑缝处加盖的是院印.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国徽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第十三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将检察院印章用于文书的骑缝章,在使用时就要从两联中间撕开,则毁损了国徽的完整图案,违反了国徽法的规定.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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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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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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