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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8.17.011

通信公司职员伙同他人倒卖客户信息如何定性

引用
@@ 案情简介 张某系上海某通信公司设备维护员,具有公司客户资料管理系统的操作权限,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手机客户的姓名、账单地址、身份证号码、通信记录等信息,对此通信公司有保密要求.2005年4月,张某与某咨询公司经理董某约定,董某对外联系信息查询业务,张某则根据顾客需要登陆通信公司客户资料管理系统查询复制客户信息交董某转卖,获利二人均分.2005年7月至案发,二人按照约定转卖通信公司客户信息牟利,董某先后分给张某2.1万元.2005年10月,赵某通过董某结识张某,三人约定,赵某对外联系信息查询业务,张某负责查询通信公司客户信息交赵某转卖,获利三人均分.2006年3月至案发,三人按照约定转卖通信公司客户信息牟利,赵某先后分给张某1.5万元,分给董某1万元.

通信公司、客户信息、公司职员、伙同他人

F626;F279.561;TP311.5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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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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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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