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8.13.017
应以"致人重伤"作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标准
@@ 医疗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由于对其危害结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为了保证医疗事故罪的准确适用,笔者认为应以"致人重伤"作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标准.具体理由是: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界定标准、致人重伤
R-05;D924.3;F270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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