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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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8.07.016

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问题

引用
@@ 我重点谈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的相关问题. 一、会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

D925.2;D926.5;D915.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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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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