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8.07.005
署名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
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举报人的监督有利于保护和鼓励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因此,职务犯罪署名举报人对于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当有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权是举报人对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活动行使监督权的有效途径.举报人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将署名举报后不立案决定的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既可以督促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追究的犯罪行为及时追究,也可以使举报人不因检察机关维持不立案决定而失去举报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职务犯罪举报制度与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的衔接与互动,产生两全其美的效果.
举报人、举报答复、异议权、人民监督员
DF718.3(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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