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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8.07.004

暂予监外执行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引用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实行暂予监外执法是国家的一种权力.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患有艾滋病和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罪犯、原判死缓的罪犯、无期徒刑的罪犯、分娩后婴儿死亡、不哺乳、逃避刑罚故意怀孕、有危险性的罪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严重疾病的范围要严格掌握,怀孕后流产的妇女要区别对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减刑,不能假释.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修改为刑罚推迟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变更、刑罚推迟执行

DF718.3(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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