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8.05.0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主观要素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存在在分歧,有的认为是主观要素,有的认为是客观要素.笔者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是收受型受贿罪的主观要素的观点,更能够合理解释现有的规范文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主观要素
D924.392;C924.392;G80-05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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