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23.030
供述同种罪行应以自首论
@@ 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为的,以自首论"(以下简称<解释>).
以自首论、同种罪行
D924.13;D9;D924.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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