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23.016
论定罪中的人格因素
量刑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是刑法学界的共识.从相对报应的刑罚观以及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定罪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损害性与行为人的人格危险性相加的结果.在现行刑法体制下,人格因素作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影响定罪.随着人格测定技术的完善,人格因素将与犯罪构成形成二元化定罪的新路径.
定罪、人格、社会危害性、客观损害性、人格危险性
DF611(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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