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21.010
论公诉权的监督性
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从实证上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从总体看属于混合型的法律监督,其监督性具体表现在审查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起诉、公诉变更、出庭支持公诉和刑事抗诉权等每一个环节.所以,公诉权也就成为了一种监督权.这种监督权可以和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形成兼容、交叉的权力结构.设计合理的法律监督权不会损害控辩平等和法院的审判权威.
监督、公诉权、控辩平等、审判权威
DF718(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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