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20.012
滥用职权违法担保追诉时效怎样计算
@@ 案情简介
1994年12月13日,南宁市某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与天津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同日,某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驻京办)对外联络处副处长丁某擅自与上述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由该对外联络处为主合同的担保方,丁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在"担保方"处加盖了对外联络处的公章.次日,南宁公司将50万元定金汇票交给丁某,丁某随后将汇票转给天津公司.
追诉时效、滥用职权
D924.3;F293.33;D63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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