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18.022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应实现四大转型
@@ 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简易程序,将简易程序作为消化积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的一个有效途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简易程序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因为未能遵循最低公正的标准而受人垢病;另一方面由于在确立简易程序时理念上缺乏宏观的思考,拘泥于审理程序的简化,导致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从近几年的简易程序适用数据来看,目前我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概只占到审案总数的六分之一.
刑事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改革、四大转型
D925.2;D915.1;D92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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