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17.003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价值取向
@@ 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1]然而,要求法律毫无瑕疵地被执行,只是人们的一种良好愿望罢了,我们所遇见的只是法律不断地被违反,然后又不断地被纠正.在这循环反复的过程中,始终需要一个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守护者"或"看护人".由于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的独特性,在人大之下除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外,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对行政权、审判权等国家机关实施法律情况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审判专断和腐败,就显得很有必要,这也正是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价值根据所在.
检察官客观义务、价值取向
D916.3;G641;G40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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