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16.016
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问题探讨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刑法修正案(六)》通过本条增设了一项旨在更加卓有成效地保护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新罪种.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问题探讨
D9;G63;G254.12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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