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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7.14.019

受委托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引用
@@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国有资金、受委托人

D924.392;F275.1;TU71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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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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