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13.018
"代为告诉"规定要细化
@@ 1979年刑法第八十七条和1997年刑法第九十八条都赋予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权,即"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作为以检察权保障被害人人权的一种手段,该规定的立法初衷值得肯定.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代被害人行使告诉权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早已形同虚设,"中看不中用",应当改革.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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