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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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7.09.001

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下)

引用
@@ (上接本刊第8期) 四、检察机关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是否合理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除由法院决定外,均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51]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批捕权是由法院或法官行使的.为此,一些学者对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其主要理由是:批捕是具有裁判性质的权力,批捕权与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控诉职能存在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检察机关的追诉倾向使其不能保持超然态度,很容易漠视或纵容诉讼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打破控辩平衡,使程序正当性缺失.而诉讼中控辩双方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即法院行使批捕权,有利于体现控辩平衡的刑事诉讼机理,保证批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中国检察制度、几个问题

D921.14;D26;G64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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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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