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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7.07.010

受贿后滥用职权应否数罪并罚

引用
@@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某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2004年4月,李某在任某公司税收管理员期间,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杜某2万元及手机、空调等财物后,明知该公司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却在调查报告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致使无启动资金、无生产设备、无加工生产合同的某公司顺利通过认定,为其骗购增值税发票创造了条件.

数罪并罚、滥用职权

D924.13;F239.45;C913.68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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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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