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07.006
强迫交易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强迫交易罪是以强迫的手段来完成交易的行为,交易是实质,强迫是手段.强迫交易罪必须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内容.在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中不可混淆与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对人的暴力的上限及于轻伤以下,对物的暴力应低于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应作广义的理解.
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等价有偿、法律解释
DF84(司法制度)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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