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05.007
再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
针对多年来我国遵行的"一级二元"的刑法司法解释模式,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继续维护和承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法官不能成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主体;应杜绝非法定司法解释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刑法司法解释工作.
刑法司法解释、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F71(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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