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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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7.03.011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胡某受聘一供电所,负责该供电所辖区一村的用电安全、抄表及收费工作.期间,胡某先后将所收的电费用于个人购房等.经供电所财务与胡某核对,截至2003年3月底,由胡某经手收取应缴但未缴给供电所的电费11.5万元.随后,胡某外出失去联系,供电所人员多次找其未果.2003年6月中旬,胡某电话委托其妹将房子卖出后归还供电所5.5万元.2003年9月24日,供电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4年1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2004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向胡某的妻子提取剩余的电费6万元.

挪用公款

D924.392;G647;F239.22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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