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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7.03.010

铁路乘警放纵犯罪嫌疑人事后收受好处费应如何定性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0年9月27日,杨某等三人由秦皇岛站登上北京至大连的529次旅客列车.车到沟帮子站时,杨某等从一名旅客包内盗窃人民币5.8万元,该旅客随即发现被盗并报案.乘警长金某开展工作后,发现了自己熟知的窃贼杨某,杨某告知金某"等到大连再说".金某明白盗窃案系杨某等人所为,理应对其盘查和抓捕,但为徇私利而不履行该职责,仅做了些象征性的取证和排查工作,向乘警队报告时称"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事后金某收受杨某等人送的好处费2.5万元.杨某等三人因多起盗窃事实被追究刑事责任,盗窃5.8万元的事实已被法院判决认定.但是,对铁路乘警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犯罪嫌疑人、铁路乘警

D925.2;R13;D621.5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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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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