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02.023
单位受贿罪"账外暗中"的限制应予取消
@@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单位受贿罪已成职务犯罪重灾区,而"账外暗中"已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大肆收受回扣的障眼法.因此,笔者建议应取消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账外暗中"的限制性规定,只要上述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就应以受贿罪论处.
单位受贿罪、账外暗中
D924.392;D9;D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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