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7.02.009
承运人私自变卖承运货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案情简介
甲系某单位职工,2000年至2004年4月利用货车跑运输,委托其弟乙押车并联系业务.2003年12月30日,经征得甲同意,乙在广东以该车司机陈某的名字与某水果批发部签订运输协议,将1812箱、价值78278元的香蕉由广州运往兰州.运输途中,甲为还债,电话指使乙将香蕉拉回蓝田卖掉.2004年1月2日货到蓝田.当晚,甲将1812箱香蕉全部出售,获赃款4.75万元.之后,甲欺骗香蕉货主,称运输途中车坏在河南,香蕉变坏被处理,钱用作修车,不予赔偿.
承运人、物的行为
D924.34;F550.6;F744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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