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部门聘用人员窃取邮件中的财物该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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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23.015

邮政部门聘用人员窃取邮件中的财物该定何罪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4年,陈某、顾某和孟某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给某市邮政电子商务物流有限公司为邮政厢式车驾驶员兼押运员,工资由邮政物流业务局发放(邮政电子商务物流有限公司和邮政物流业务局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邮政物流业务局负责接受客户委托以邮政货运方式为客户送货.2006年4月至7月,陈某、顾某和孟某在负责为客户送货期间,采用撕开包装箱胶带开箱掏货的手段,交叉或单独作案,共窃取客户手机24部,价值人民币5.79万元.其中,陈某作案6次,顾某作案3次,孟某作案2次.犯罪所得赃物有的平分、有的销赃得款后平分.

聘用人员

R197.32;R821;F272.9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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