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21.015
完善死刑复核制度构想
@@ 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复核
关于死刑,最早有成文记载的在商朝,"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①即宁可有失常规,也不能妄杀无罪之人.三国时期魏明帝规定,应处死刑而"有乞恩者,使与奏."②北魏设立了全面的死刑奏报制,将判死刑的最终决定权收归中央."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民不可复生,惧监宫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刑州国之大辟,皆先之谳报乃施行."③
死刑复核制度
D925.2;G271;K2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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