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变案件定性是否需要转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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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21.011

法院改变案件定性是否需要转换证据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31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通过初查发现某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卢某存在利用税务人员的职务便利私收税款不上交的犯罪嫌疑,遂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卢某为达到非法占有国家税款的目的,私自假借国税局管理二科资金困难,开具作废的完税票证,收取该市新星房地产公司税款40000元,存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侦查终结后,该案于同年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卢某身为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已作废的完税证收取税款不入账,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贪污罪,遂于同年4月22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定性

D919.4;X928.7;R139.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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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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