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21.006
以人为本开辟了司法活动的新境界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运用法律手段做好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化解矛盾,修复创伤,减少社会对抗,重视和谐.此是法官、检察官在和谐社会视野下追求的新境界.它要求法官、检察官有比常人更高的平静心态面对社会、人世、人性、人生、人情.因此,惟有以人为本,才能使司法活动走向理性、客观、谦抑、公正.
以人为本、司法活动、法治理念、执法为民
DF8(司法制度)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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