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21.003
论侦查监督中的合比例性审查
@@ "比例"一词在数学中意味着一种关系模式,蕴涵着诸如均衡、和谐、相称等含义,指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法学领域内的比例思想最初源于雅典的立法者梭伦,"别太过分"被人们总结为梭伦哲学思想的要义.亚里士多德也提出:公平是违背比例相称的可能性之间的中部,因为成比例就是中部,公平就是比例相称.[1]这些观念都直接成为了日后比例原则肇始的思想渊源.1802年德国学者贝格出版<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确立了"警察之权力惟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之"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从此成为司法审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判断标准.此后,比例原则经过最早规定在警察法的阶段继而又成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最后被各个国家广为采纳甚至作为宪法原则加以规定,成为整个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侦查监督、比例性、合比例
D926.34;TP391;D82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