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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17.024

赃物犯罪不应以前罪成立为要件

引用
@@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这样表述赃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观点认为该条中的"犯罪"应理解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犯罪,认为赃物犯罪须以前罪成立为要件,构成前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要件只要有一样欠缺,赃物犯罪便不能认定.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是机械的、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赃物犯罪

D924.35;D924.11;D924.399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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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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