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17.001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在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以前,古典刑法主要规定的是刑罚,即死刑、自由刑、财产刑,这几种处罚对所有犯了罪的人应当说都够用了.古典刑法认为罚了犯罪人社会就公正,就恢复正义了.但问题是社会效果如何呢?国家把解决犯罪的权力垄断了,检察机关代表被害人出庭,审判机关审判,结果犯罪人被抓了、判了刑或者剥夺了罪犯的生命,问题好像是解决了,但国家垄断以后实际上把被害人的权利给忽视了,没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个具体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国家补偿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
D922.11;G258.6;D669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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