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14.002
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
刑事和解,系指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刑事和解在我国有其事实、法律基础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既是被害人学研究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也是犯罪人矫正和回归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福祉增加之所需要,是公权力完善及公权力向私权力妥协的必然结论,有法律明确限定范围的刑事和解值得提倡和推广.
刑事和解界定、被害人学、犯罪人角度、公权力观察
DF73(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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