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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13.024

持假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引用
@@ "持枪抢劫"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节.然而,对于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却有争议.通说认为,假枪不符合刑法枪支的概念,持假枪抢劫只算普通的抢劫行为,不得归属于"持枪抢劫".有学者从被害人受到精神及人身伤害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异议,认为持假枪抢劫与持枪抢劫同样会对被害人造成恐吓或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而这正是考察抢劫罪实际社会危害性从而决定犯罪情节轻重的一个重要方面.况且,我国刑法对"枪"未作明确的界定,因此,对"枪"的概念应作宽泛的理解,不宜局限在"真枪"的意义上.[1]这种观点有很大的迷惑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

加重情节、抢劫罪

D924.35;D631;F924.3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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