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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13.013

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7日中午,孔某在某市成山路近灵岩路西,未确认安全,由北向南横穿成山路快速机动车道时,撞及该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林某被撞后倒向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致使林某头、胸部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孔某横过成山路机动车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另经查明,东向距离孔某横穿马路处103米有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交通肇事罪

D924.32;D631.5;U491.3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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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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