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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13.009

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思考

引用
刑讯逼供罪作为行为犯,法定刑定位过低,严重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对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相关罪的追诉标准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突出;不能准确反映本罪的情节与危害层次的多样性;"致人伤残"之"伤残"的含义不明,容易引起歧义,使得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与罪名转化之间界限不清.应当就本罪的法定刑予以修改完善,细化为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个层次,提高法定刑起点.

刑讯逼供罪、法定刑、罪刑相适应

DF624(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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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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