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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13.008

略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引用
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能一概取消,也不宜改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是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两个预设前提.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均未对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是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必要性所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侦查监督实际上已经包含对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受群众欢迎,为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提供了宪政基础、法律基础、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DF83(司法制度)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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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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