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13.002
商业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修改
@@ 商业行贿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第一种情形,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分歧,同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使惩治行贿犯罪陷入了某些困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犯罪
D924.392;G273.5;D630.9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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