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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10.008

看守所在押人员不正当立功问题研究

引用
@@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随着看守所狱内侦查工作的开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证据,经看守所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后,侦破了其他案件,可以达到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这些在押人员被法院认定为立功.但是,近年来在看守所发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立功现象,在押人员立功申报数量极不正常,个别地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近10%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特别是一些地方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40%至50%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买卖立功"的情况.

看守所在押人员、不正当

D922.29;D923.3;F713.50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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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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