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6.09.009
媒体编辑从事商业斡旋活动并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引起的贿赂犯罪的打击,我国刑法在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斡旋受贿行为"以受贿论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斡旋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对斡旋行为人身份、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等要件的判断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了斡旋受贿行为认定上的困难.日前,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对"媒体编辑从事商业斡旋活动并收受财物如何定性"问题展开了研讨.
收受财物、媒体编辑
D924.392;G206;TN919.8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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