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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08.015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能否定罪

引用
@@ 案情简介2002年,A公司与B公司串通,就B公司在某工程中拖欠A公司工程款一事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在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确认属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第二天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很快执行完毕.后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向法院虚报工程款共计800多万元,致使D公司(与B公司存在经济纠纷)1000多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D公司的利益.

法院调解、当事人、恶意串通

D925.1;B849;G21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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