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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6.06.025

"绑架中致人严重残疾"量刑管见

引用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来看,只有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将"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排除死刑适用的可能呢?立法未作明确规定.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大体有三种不同观点: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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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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